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之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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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之思考.doc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之思考   【摘要】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备,这表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履行。本文通过对被害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保障与尊重问题的分析,表明了我国刑诉法对人权问题的重视,更体现了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尊重与保障   一、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的内涵   “人权是人们作为人凭其自然能力而拥有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1]”。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法律部门处处体现着人权规范,人权已成为各部门法应体现的基本价值,刑事诉讼法于其中最为突出。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人权尊重与保障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点:使我国公民不会在政府的非法强制下变成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保障罪犯受到合理的、人道的、公正的刑事处罚 。   二、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原因   “人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和自由权,这些权利都必须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2]”。保障人权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的评价标准。各方面的矛盾都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而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由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总是围绕着一个问题,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的权利很容易就能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侵犯。所以,当今刑事诉讼法必须设立一系列人权保障与尊重原则。刑事诉讼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和自由有一定的影响和束缚,如果剥夺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让一个公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这样便使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部门的行为,也就是说是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的权力,不让国家的权力危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我国一直侧重司法权的实施,片面重视打击犯罪,却忽视了在刑事诉讼中活动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不合理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于是司法机关不得不在刑事诉讼法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尊重,这样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不仅仅能为被害人获得应有的正义,还避免了无罪之人受到不当的伤害[3]。   三、从条款中浅析刑诉法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被告人不能称为罪犯,但是也能不认定他们无罪或者假定无罪,也就是说此时我们不能证明他们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们有罪,就要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至远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并且还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这些规定都明确体现了被告人有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合理、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如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须为他指定辩护人;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这些说法都表明了被告人在法院对其进行判决之前有权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4条:“对于不满l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这表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在一定程度内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些都表明了被告人有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以上法规都详细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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