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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文稿
*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特点是: 1、由法律确认。 2、不同于环境保护法的一般立法原则、司法原则。 3、不同于环境保护法的一般法律规范。 一、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一、概念: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简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协调发展的理论依据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立统一,即初始阶段表象上的对立和发展过程中实质上、目的上的统一。 协调发展原则的规定,表现在《环境保护法》的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的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主要措施 (一)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二、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一、概念: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上,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要作好治理,治理是要采取多种手段。 “预防为主”,指在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之前,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 “防治结合”,指立足于预防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治理。 “综合治理”,指从环境整体效益出发,把防和治进行有机结合的最好方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基本原则,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特点是: 1、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要消除其受到的危害很难; 2、从经济的角度,污染、破坏后再去治理代价高; 3、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忽视环境保护的结果造成的 三、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三)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四)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 “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 利用者补偿”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指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开发者保护”,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对因开发而破坏的自然环境有恢复的责任。 “利用者保护”,指自然资源利用者应对被利用的资源给予经济补偿。 二、贯彻这一原则的具体措施 (一)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 (二)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 (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有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公众参与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 各级政府应公开有关环境问题的决策,公布环境状况公报,告知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 2、公民享有对有关环境活动的参与权 在制定对生态或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计划、标准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众有组织、参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团体的权利 (四)公众有监督环境行为的权利 公众对政府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环境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反映、检举。对污染和破坏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必要性 (一)是公民环境权的体现 (二)是环境问题的突出特点决定 (三)是环境保护的广泛性所需要的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环境保护事关切身利益,从而将保护环境变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三)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 进一步吸引和动员公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逐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程序,使公众能通过稳定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根据我国的环境基本政策和环保法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形成的有关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是调整某项或某类环境工作或环境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律制度有四个特点: 1、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 2、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 3、在执行中具有强制性。 4、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 (一)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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