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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论文电子商务法论文
目录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研究 1
引言 1
一、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1
1、美国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1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2
1、印度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2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2
三、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 3
1、免税派 3
2、主税派 3
四、征税的经济学分析 3
五、电子商务征税的特殊性 4
1、纳税主体难以明确 4
2、纳税对象认定复杂 4
3、纳税地点具有全球性 5
4、纳税环节交易隐匿 5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5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征税法规、制度 5
2、建立专门的纳税电子申报制度 5
3、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6
4、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税收协作 6
5、重点培养相关人才,加强科研投入力度 6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研究
引言
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 电子商务出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 这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也对当前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新的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 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作出了尝试。而我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至今仍未有明确、具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出台。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势在必行。
一、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1、美国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目前世界上80%
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在美国。1996 年11 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 在征税原则方面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1)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措施时, 应遵循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所谓的中性,就是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 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的。
(2)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课税。因为电子交易发生在网络空间, 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同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已难于有效的运用,将逐渐失去其合理性。而与此相反,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 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
(3)关于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像等都能被数字化并通过电子方式传递转让。可按照实质性原则, 某些数字化信息交易可视为一种有形物品的购买,而有些则是对版权的购买。
(4)各国在运用现有的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取得一致。对电子商务来说, 现行国际税收原则有些还不够准确,有待补充,但在加强征管的同时,应避免双重征税。2、欧盟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1997 年7 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提倡税收中性原则,认为对电子商务要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不再征收额外税收。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控制税基流失,欧盟决定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1998 年低,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不开征新税;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 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税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1、印度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印度政府一直是印度网络经济的支持者和倡导者。印度政府于1999年4 月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该政策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也使得印度成为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出发点是不能由于征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 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新加坡是世界上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较早。2008 年8 月新加坡公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明确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的依据, 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在货物销售方面,若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在劳务及数字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员提供的劳务, 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是零税率的劳务。
三、理论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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