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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引领商业票据的未来
内容摘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已跨入电子化时代,全新电子化的风控机制大为降低了票据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但同时也对银行票据业务原有的风控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业汇票的运用,将对我国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未来发展及央行货币政策的操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开始跨入电子化时代,是我国票据业务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经过一年多时期运行,电子商业汇票已凸现出其电子化的优势,并将对我国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创建了信用环境
1. 发展商业票据,需要信用环境支持
商业票据通常是指包括中短期票据、商业汇票、公司债等以商业信用为背景的直接融资工具,一个国家商业票据的发达程度,代表了这个国家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美国银行业贷款占比为50%左右,而商业票据占比则达30%;我国央行自2002年三季度始在每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国内金融市场融资结构表显示,我国银行业贷款在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通常达80~90%,而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在内的商业票据仅占10%;假设每家商业银行对每个借款人的授信乃至每笔授信交易都是审慎的,并且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贷款投放,从微观层面看或许是理性的选择;但从宏观角度看,整个银行业竞争的结果却是形成了一份全社会资产负债率高达80%的合并报表,如此的社会融资结构对国内银行业构成了一种长期的、潜在的风险,显然是不理性的。因此,央行始终把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发展商业票据融资作为一项决策目标,陆续推出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超短融资券等商业票据,并为支持商业信用工具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而发展商业票据,更关键的是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商业信用环境。
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体现小企业信用价值
国内小企业往往因银行贷款发生少而缺乏信用记录,同时又因会计信息的不完善而缺乏外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使其在经济交往中缺乏信用背景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记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如出票人、前手等)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亦即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每次按期兑付后,系统即产生“好评”的信息记载;每发生一次违约兑付,系统即产生“差评”的信息记载;并且保存两年的历史信息备查,因此在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违约人将承担较高的违约成本;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体现和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特殊功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3. 银行保证功能可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
为支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流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设置了银行保证的票据行为,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过程中遇后手因对前手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不了解而拒收时,前手可请其授信银行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证”,使该项商业票据增级为银行信用;出票人运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扩大其信用价值的影响,节约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和承兑费用;银行为票据关系人提供“保证”,其授信风险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并可增加“担保费”的中间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促进商业票据的流通提供了信用支持。
二、? 电子商业汇票突出《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原则
国内外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持票人利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尤其突出了这一原则,规定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由此降低了在意外情况下持票人逾期托收须至承兑人处当面提示并解释的交易成本。
针对现行纸质票据中存在的承兑人随意杜撰退票理由的状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定了承兑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承兑人的退票拒付行为严格限定在《票据法》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了承兑人以任意理由退票的行为,体现了承兑人必须无条件付款的严肃性。
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交易中,持票人有权选择票款对付(DVP)资金清算模式,买入方一旦签收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将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在票款对付(DVP)资金清算时,当发生持票人与贴入人的贴现信息(如实付金额)不一致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托管方,也是以持票人提交的贴现信息为清算依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3日后仍未应答时,系统即视同承兑人默认扣款兑付,维护了持票人利益。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 的,一律设定为不允许其后手继续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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