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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课件
第11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 1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政府职能转变 11.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 (1)宏观调控的内涵及客观必然性 第一,宏观调控是建立在社会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二,宏观调控是克服市场经济局限性的客观要求。 第三,宏观调控是由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所决定的。 (2)?宏观调控的对象 第一,主体层面的宏观调控对象。从主体层面来看,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利益主体。 第二,客体层面的宏观调控对象。从客体层面来看,宏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的总量关系,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 (3)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 第一,保持经济持续适度增长。 第二,实现充分就业 。 第三,稳定物价。 第四,优化经济结构。 第五,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11.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及其转变 (1)政府职能的内涵 关于政府职能的内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社会运行的秩序化和社会环境的基本稳定。 二是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职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职能,是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府职能转变的内涵 第一,政府职能不断发展变化。 第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指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 第三,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政府管理权限的改变。 第四,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 11.1.3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 (1)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般职能 第一,建立市场规则,维持经济秩序。 第二,组织与实现公共物品的供给。 第三,进行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第四,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 (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 第一,部分地替代市场。 第二,推进市场化改革。 第三,培育市场体系。 第四,管理监督国有资产。 1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11.2.1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 第一,引导功能。所谓引导功能是指利用法制来规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体现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引导市场经济沿着正确、高效、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二,规范功能。所谓规范功能是指用法制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包括规范政府的行政和经济调控行为、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等。 第三,宏观调控功能。宏观调控功能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社会各部门、各经济利益主体和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 第四,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是通过法律制度为使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创造必要条件。 11.2.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及原则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 第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 第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 第三,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 (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第一,整体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要求我们始终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处理。 第二,有序性。这是指经济法律体系内部的各层次之间、每一层面的各要素之间, 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使整个法律体系呈现一种有序状态。 第三,动态性。这是指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关系随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四,程序性。我们的立法传统是只重实体,不重程序。宪法和法律多注重权利的宣示,至于实现的程序,则相对有所忽视或漠视,从而造成法律实施的低效。 (3)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第二,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第三,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 11.2.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 (1)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 (2)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破产法等。 (3)市场秩序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等 (5)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保险法等 (6)涉外经济法。主要包括涉外投资法、涉外贸易法和涉外税收法三大类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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