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跨国税收筹划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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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跨国税收筹划概述.

第9章 跨国税收筹划概述 概念 产生的条件 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 税收占GDP比重高 多税种、宽覆盖 所得税为主体 个人所得税为主 发展中国家间接税为主 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 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税率的差别 税收优惠的差别 避税港的存在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征管水平的差别 跨国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的差别 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的税负 必须关注纳税义务的认定 必须关注经济性重叠征税对税负的影响 必须关注税收协定网络 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 税负类型 T/GDP 备注 重税负国 35%-45% 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瑞典、丹麦、比利时、法、荷在50%左右,美、澳在30%左右。 中税负国 20%-30% 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印、肯尼亚、埃、巴西等 低税负国 10%-20% (1)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地”;(2)经济不发达国家,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如玻利维亚;(3)以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国 纳税义务的认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 意愿标准:如绿卡 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 住所:日、德。 居所:临时居住的处所。英、德、加、澳。 时间标准: 183天;365天; 连续居住;累计居住 OECD成员国消除缓解重叠征税采取的方式 传统制:澳、卢、荷、新西兰、西班牙、瑞士、 美国。 公司 股息扣除制 芬兰、挪威、希腊、瑞典 层次 分劈税率制 奥地利、日、葡 综合制 股东 归集抵免制 比利时、加、丹、法、德、 爱尔兰、意、英、土耳其 层次 分类课征制 奥地利 税收协定 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 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 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限定条件征税 对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所得实行免税 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通常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乃至税收饶让 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适用低税率的企业组织机构 建立国际控股公司: 其全部活动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再投资,或者转回到集团母公司。 (1)少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税 (2)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 (3)累积境外所得 (4)在低税区集中利润进行再投资 (5)减少外汇管制压力 设立常设机构 转移货物:储存货物地点转移到有免税活动规定的国家的常设机构 利用常设机构的亏损 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化 利用转让定价 避免或延迟缴纳所得税 减少从价计税的关税 利用避税地降低税负 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港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案例 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 一般来说,信托是指某人(委托人)将其资产或权利(信托财产)托付给另一个人(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使用,以利于受益人的行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案例 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入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 税收利益分析 信托所得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作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在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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