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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司法院 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憲法第78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圖:.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A200/page_01_003.gif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圖:.tw/info/94roc/context/Ch02/020507.files/image002.jpg 94年第七次增修條文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一、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圖:/mediafile/200709/26/F200709261708562442930733.jpg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二、大法官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四)行政法院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 三、司法院隸屬機關: 圖:/3187/2296093941_45b78dc3de.jpg 1、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3、法律規定之非訴訟事件。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圖:/3176/2292107858_a22b507fa5.jpg 1、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 第一審訴訟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 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 圖:/3200/2291319783_f21d0c9c46.jpg?v=0 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非常上訴案件。 5、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圖:/3192/2296829422_f6754bdbb8.jpg?v=0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1、高等行政法院。 2、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簡易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 圖:.tw/ksb-gate.JPG 憲法77條規定: 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 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 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 圖:.tw/aboutUs/6.gif 一、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權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我國憲法第77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圖:.tw/img/jud.gif 懲戒的處分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二、公務員之懲戒權 1. 釋憲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下: (1)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2)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 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三、解釋憲法權 (一)解釋憲法 2.聲請解釋憲法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 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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