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刑法与生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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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刑法与生活.

第七課刑法與生活 壹、為何會有犯罪 貳、犯罪構成要件與類型 參、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肆、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 壹、為何會有犯罪 一、犯罪成因 (一)生物因素:罪犯常具有獨特生理特徵,現不採用。 (二)心理因素:特殊人格或個性特徵。 (三)社會因素:社會環境對犯罪人和犯罪行為影響。 1.仿傚反社會規範與行為而犯罪。 2.欠缺適當有效外在控制。 3.標籤理論:社會將他人行為貼上負標籤,影響其認知和產生偏差行為。 二、犯罪社會意義 (一)犯罪意義:違反法律(刑法)規定須接受法律制裁。 (二)不同社會、時代對「犯罪」定義不同: 1.美國允許合法買賣槍枝、設立賭場、加州和麻州允許同性戀結婚。 2.荷蘭允許購買大麻、設立公娼。 貳、犯罪構成要件與類型 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具體行為事實須與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一致。 (二)行為違法性 1.違法性意義:行為違反法律秩序。 2.例外:阻卻違法事由(本屬於違法行為,但因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不制裁。) 阻卻違法事由 (1)依法律或命令行為:依法令行為不罰,如警察依法逮捕犯人或監獄內依法執行死刑。或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 (2)業務上正當行為: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醫師為治療病人,經由傷者或其家屬同意,切除其四肢的手術,並不構成傷害罪。 (3)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現在發生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防衛行為,不罰,但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4)緊急避難行為:在緊急狀態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到危險而做出不得已行為,不罰,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行為的有責性 1. 責任能力意義: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2.種類: (2)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1.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心智尚未完全成熟。 2.滿八十歲人。 3.精神耗弱者: 辨別是非較普通人差。 4.瘖啞人: 辨別是非較普通人差。 (3)無責任能力:不罰 1.未滿十四歲者:因缺乏足夠知識能力不罰,但得施予感化教育。 2.心神喪失之人:因無辨別是非及控制能力,不罰,但得強制治療的保安處份。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 1.目的:保障少年建全自我成長,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矯治少年的性格。 2.範圍: (1)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人。 (2)處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刑事犯,或少年保護事件的少年虞犯。 (3)少年虞犯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4.保安處分 對於具有社會危險性人物之犯罪行為的預防犯罪,施予矯治、教育、醫療或保護管束。 2.責任條件(意思) (1)意義:行為人決定行為意思的心理狀態。 (2)項目: A.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B.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二、犯罪類型簡介 共三十六章。 (一)侵害國家法益罪 1.國家法益意義:國家或政府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法益。 2.種類: (1)內亂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外患罪: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侵害社會法益罪 1.社會法益意義:社會整體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如公眾安全、公眾健康、善良風俗、公共信用。 2.種類: (1)公共危險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偽造貨幣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侵害個人法益罪 1.個人法益意義:個人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生活利益,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等。 2.種類: (1)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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