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作用、职能与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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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 如卫星发射,由于金额巨大,风险集中,往往由数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不仅如此,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还要对自己承保的那一部分进行再保险。 * 解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基础。 *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 六、 其他方式 公营保险与私营保险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 按照经营主体 保险 私营保险 公营保险 个人保险 合作保险 公司保险 相互保险 交互合作保险 合资公司保险 股份公司保险 相互公司保险 地方自治团体保险 国家保险 * 团体保险的特点: 总保单 对团体风险进行评估、选择 团体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费率 采用经验费率法 按照投保单位 团体保险:投保人为团体,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 个人保险:投保人为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 * 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 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定值保险: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 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全损 —— 按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 ——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全损 —— 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部分损失 —— 以实际损失为准 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本章重要概念 原保险与再保险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概念:保险价值 概念比较: * Q A 第三章 保险的职能、 作用与分类 * 本章内容提要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分类 基 本 派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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