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环境法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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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_环境法基本原则课件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保护和改善环境,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环境和自然资源,任何形式的生产都无法进行; * *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 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 一、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环境和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可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为基础;环境资源保护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科学技术,只有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得到满足。 实质上,可持续发展就是“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平稳的稳定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不可分割的内容,离开或削弱环境保护的发展只能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才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该原则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三、该原则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 规律的客观要求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使发展立足于环境之上而又不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立足于社会经济条件而又不超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者反映了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自然环境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有其固有的规律,环境的生产、承载和净化能力有一定限度。如果违背客观规律,采用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就会造成既浪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又严重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后果。 四、该原则是对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的综合 考虑和协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环境资源活动无不通过市场机制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甚至全人类和自然的利益。社会各个方面在环境资源领域的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习自己的环境资源利益。协调发展,实际是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是对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协调。 盖巴斯科夫 拉基玛洛大坝案 1977年9月,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缔结一项条约,决定两国共同在多瑙河 上修建并联合营运两座拦河坝,从作为界河的多瑙河中引水至捷克斯洛伐克领土, ·以蓄峰模式运行一个双重拦河坝系统。该条约所规划的水坝系统服务于四个目的: 发电、通航、防洪和区域开发。它包括一座水库。水库的很大一部分、发电渠和盖 巴斯科夫发电站完全建在斯洛伐克领土上,第二座水坝则位于下游113公里处的拉 基玛洛,在那里,多瑙河完全位于匈牙利领土上,第二座较小的水电站以连续模式 运行,而“老多瑙河’’仍是两国的边界,其中的河水由两国共享。1988年,匈牙 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效益高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并通过一项决议将该项目的 继续进行置于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则之下,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在1989年5 月,匈牙利政府中止在拉基玛洛的工程并宣布它打算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 价之前停止执行在盖巴斯科夫附近的工程中它的那一部分。然而,捷克斯洛伐克于 1991年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开始了一个“临时解决办法”,单方面将近2/3的多 瑙河河水截引至其领土上的一条分流渠。 案例简介 由于这一决定不仅对匈牙利的环境,而且 对其经济将带来重大影响,1992年2月匈牙利对捷克斯洛伐克的这一决定提出正 式抗议。1992年4月,欧共体出面调解无效。1992年5月,匈牙利政府发表声明, 宣布终止有关该项目的1977年条约。1992年10月,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国际法院的裁决。1993年7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签订特别协定,将争端提 交国家法院。该协定请求国际法院以1977年条约、“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 认为可适用的其他条约’’为依据,裁判: (1)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随后于1989 年放弃拉基玛洛工程和盖巴斯科夫工程中它承担的那一部分;(2)捷克斯洛伐克是 否有权于1991年11月实施“临时解决办法”并于1992年10月以后将该系统投入 运行;(3)匈牙利关于终止条约的通知有什么效果。双方还请求法院决定它的判决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结合上述案例,讨论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关系。 2.试分析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课堂讨论 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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