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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第三章 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宪法中与传媒相关的一些原则性规范,包括媒体的性质、指导方针,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通过这些内容的讲授,使学生从宪法层面上建立起大众传播活动的权利义务框架,以更宏观的角度来思考、审视大众传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老师在讲授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们关注典型事例和相关法条,适当展开讨论。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开放性思维。 第三章 传媒法的权利架构 重点: 掌握表达权、知情权、新闻工作者权利的具体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难点: 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表达自由含义的把握。 本 章 纲 要 导 言 宪法概述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第三节 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导 言 宪法概述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问题。 它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行动准则。当然也是传媒活动的根本准则。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 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成为了我国传媒事业的题中之义。 “两为”方针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一、为人民服务 媒体通过传播多种信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以至娱乐等等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特别是向人民报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变化,媒体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 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反映的方式包括在媒介上公开报道和发表,也包括由媒介通过“内参”等各种渠道,向有关方面转达群众的意愿。 媒体要努力报道发生在人民群众中的各种新闻。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二、为社会主义服务 以法的形式规范传媒行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这是我国传媒法的重要特点。 大众传播是一种文化事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因此,明确传媒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可以巩固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传媒本身总是带有明确的意识形态性质,我国的传媒行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抵制和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三、党的领导和党管媒体 政治领导。主要方式是使中国共产党有关传媒工作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成国家的法律法令,使传媒业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推动和促进共产党的纲领路线的实施。 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党管媒体”的原则。共产党对传媒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有多种方式,其核心就是要求传媒业和大众传播工作必须坚持共产党的党性原则。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两为”方针 三、党的领导和党管媒体 党性原则与大众传播活动直接相关的最重要并且趋向制度化、法规化的几条规范: 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坚持新闻的真实性。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th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35th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一、定义 (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就是指言语,即口头表达。广义是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权进行表达,包括书写、印刷、各种形象手段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一切现代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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