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ppt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学上的通说给证据下的定义是: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民事诉讼当中的这种围绕着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来进行的论证说服与考量评判的活动,就是民事诉讼证明活动。 人们一般把专门规范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统称为证据法,将由此形成的制度称为证据制度。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四)证据的理论分类 2.电子数据交换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指民事诉讼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类别。《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虚实性。 利益性 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第一,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积极行使证明权的重要方式。 第二,是有利于发现情况,全面掌握案情。 (一) 当事人陈述 关于当事人陈述能否成为证据种类的争论 学理探讨(询问当事人是补强证据,利于法官形成心证) 《证据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二)书证 1.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书证的分类 (三) 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及物品的痕迹。 物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物证具有特定性。 其次,对于物证的形式,法律不作特别的要求,而对于书证则不同。 再次,物证具有客观性。即物证不需经过人的思想加工,它是不可改变的客观存在。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运用电脑技术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无疑是现代技术化社会的产物。因此,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视听资料具有特殊物质性 2、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 3、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科学性 4、视听资料具有广泛运用性 私录资料合法性问题 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的态度 学理分析 2001年1月,黄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梁某借款58000元,由于两人是朋友关系,因此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黄某资金困难一旦缓解就向梁某还钱。1年后,黄某在市内购买了商品房及汽车,梁某认为黄某的资金困难已经缓解,于是向黄某要求还款。黄某开始百般推托,后来干脆对梁某说:“我是不会还钱的,我又没有给你写欠条,你就算到法院告我,也没有凭证。”梁某为此向律师求助。在律师的指点下,梁某约黄某就还款问题进行谈判,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了录音。在谈判中,黄某肆无忌惮地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再次强调因没有书面证据,即使梁某到法院起诉自己,自己也绝对不会承认等等。上述内容均被梁某录音记录。2002年8月,梁某以黄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返还欠款58000元。在法庭上,黄某矢口否认借款之事。梁某为此出示了录音带作为证据。黄某代理律师认为,梁某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对黄某的谈话内容进行偷录,录音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属于非法证据,请求法官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以电子计算机或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为载体,并以一定的数字格式、计算机语言为表达形式,能够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电、光、磁等讯号。 1.电子邮件证据 (1)电子邮件的证据资格 (2)电子邮件的证明力 2.电子数据交换证据 (六) 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向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及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词,为证言。 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有: (l)证人证言是了解案情的人提供给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 (2)证人提供证言只能是就自己目睹耳闻的过去发生的案件客观情况作陈述; (3)证人作为具体的人,很难完整地通过他们的证言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全部情况。 2.证人资格和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或单位,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作为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出

文档评论(0)

叮当文档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