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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关系课件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 1、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事例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 (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一个人对其他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某个人对某个人” (四)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联系的法律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事例1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事例2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 ? 这个事例涉及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等。 (五)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指由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以上述事例来看,“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那么,“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通常也称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 个人主体 集体主体(社会组织) 国家(及国际组织) 在某些国家,动物等也逐渐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 ?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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