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公示催告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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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公示催告程序课件

第二十二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申请公示催告 有人申报权利 无人申报权利 对票据的同一性有争执 对票据的同一性无争执 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诉讼程序 申请除权判决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的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 意义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申请人必须是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而被催告的一方则具有不特定性。 2.程序的目的具有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消除票据权利的目的。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目的是使已经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失去法律效力,从而使自己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3.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程序的进行具有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5.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具有除权性 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是一种除权性质的判决,即消除票据权利或其他事项所记载的权利。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客体(适用范围) 新法第159条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一、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从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的行为。 二、申请条件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四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概念和条件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的本质在于,通过宣告失票无效而排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持有该票据的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失票上的权利重新由申请人享有。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除权判决的效力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第223条)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条件 流程 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申请公示催告 有人申报权利 无人申报权利 对票据的同一性有争执 对票据的同一性无争执 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诉讼程序 申请除权判决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的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某医院对支付令异议案 某电机厂向某医院出售一批电柜,成交后某医院提出产品不合格,要求退货。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某医院对电柜自行检修,货款减半支付。后机电厂多次向医院追讨此笔货款均遭医院拒绝,便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法院受理后审查了双方订立的付款协议,发布了支付令。医院收到该支付令当即提出电柜根本无法检修使用,只能退货,并书面告知法院拒绝履行支付令。法院裁定终结了督促程序,告知机电厂可另行起诉,法院将按通常程序进审理。 问:该支付令异议是否成立? 柯与宁在自发交易中取得的记载他人姓名的股票被抢申请公示催告案 1995年10月24日下午,申请人柯与宁由成都城北商场返家,途经农贸市场时,一歹徒从左后方扑工前, 用利器割断申请人背在左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申请人虽奋力追赶,但未将其抓获。随即,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申请人柯与宁向成都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被抢布包中装有户名为李三的四川某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系自己在1995年12月1日在成都市城北体育公园(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所购。现被抢,故申请公示催告。 成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四川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确有股东姓名记载为李三、股东编码为1000元股票,但无交易或过户的记载。而据李三称,其从未购买过四川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成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股票姓名不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该股票的最后持有人。因此,柯与宁不能作为该股票丢失后的催告申请人。故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柯与宁公示催告的申请。 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何? 2.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被抢劫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 3.关于通过非规范化交易取得的股票丧失后的公示催告问题。 4.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上海某家电公司与某综合商场在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无效案 1999年12月,上海某家电公司的经理拿着一张可以背书转让的没有到期的汇票到附近的一家银行, 申请贴息兑现。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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