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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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与政府的承认 国家财产与主权豁免 国际环境保护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外层空间法的新领域与新发展 大陆架与极地的法律地位与资源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2.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侵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1954年4月29日中国与印度签署《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航海的协定》,该序文明确,两国决心以下列原则为它们的关系的基础: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 4. 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补充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并对以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2 国家与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 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仅凭自封便获得主权身份的承认。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最终决定谁将成为一个国家,因此,国家承认是国际政治上的一种构成性的基本实践。 ——霍尔斯蒂 一个国家给予承认是一种主要影响双边关系的单方行为,它既没有构成也没有宣示被承认的国家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成员。 ——奥本海 2.2.1 国家的承认 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是否表示认可并与之建立正常的国际关系是其自由裁量的事情,但既存国家承认新国家时,新国家的存在应符合国际法原则。如,不是在外国侵略情势下产生的新国家。 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承认之后,即在它与被承认国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和政治的效果,如承认被承认的新国家之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被承认国的诉讼权和豁免权,建立条约、外交领事关系等。 2.2.2 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一国内由于发生社会革命或叛乱产生的新政府给予的认可。这样的新政府通常是由政府非正常更迭产生的。新政府的产生只要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并对其本国实行了有效统治,既存国家就可以对其承认。对新政府基于承认就是承认该政府是其国家的唯一合法代表,所产生的效果与国家承认基本相同。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的要件 该团体谋求政治性目标 该团体不仅是有组织的,而且叛乱行为在国内大多数地区都已发生 该团体已经占据了该国部分地区,并实施了有效控制 该团体的军事行动必须符合交战法规或战争规则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第b项与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均规定“‘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2.3 国家继承、国家责任与主权豁免 国家继承 国家责任 主权豁免 2.3.1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转由别国取代,因国家间的领土变更,而使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条约继承:(1)凡是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亦称“人身条约”(personal treaty),如国际组织资格的条约、政治性条约一般都不继承。(2)凡属于处分性的条约(dispositive treaty),如领土划界条约、边境制度和资源使用的条约一般都应继承。在财产继承上应遵循财产与领土相关性和领土生存原则处理,即凡属于转移领土的财产应随着领土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 国家债务(state debt)继承中,除恶债(malicious debt),即违反国际原则的债务或侵害继承国权利的债务外,凡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债务均应由继承国继承。 2.3.2 国家责任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国家实施了国际违法行为。 国际行为违法性的排除 一国的违反对他国所负的义务行为是在得到他国有效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且该义务不属国际强行义务; 一国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义务行为是针对他国的违反行为所作出的; 国家因遇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而不能履行国际义务行为,但不适用于该国对这种不能履行国际义务负有责任的场合; 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极端危险和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挽救其自己或受其监护的人之生命采取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即国家生存及其他重大利益遭遇严重而紧迫的危害别无选择情况下实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家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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