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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讨论.doc
基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讨论
摘要:面对国内持续升温的房地产市场,保障型住房建设已成为我国城市建设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与措施,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至关重要而有效的举措,但因观念陈旧、管理落后,特别是管理部门的认识不高、积极性不足,这些弊端严重的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对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首先,我们要先清楚保障性住房的含义:保障型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种住宅类型,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中低收入人群购买,租赁使用,并且对该类房屋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目前主要供给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安置房,军队安置用房等形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资金: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已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并提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由于现有体制分割、职能分工、考核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度上的不统一等原因,项目建设在有关手续的审批和工作协调上非常困难,建设周期加长,加大了企业投资风险,也阻碍了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了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政府窗口应建立经济适用房“绿色通道”,实现“一站式”服务。对于建成品的回购,建议出台回购期的相关细化文件。在资金方面,筹资中需要转换政府角色,包括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积极引导形成政企合作共建的局面,有政府进行引导。
二、跟踪监管: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特殊民生属性,其质量安全问题自诞生之日起便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为保证施工进度,违规操作、边报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配套的经营性用地规避招拍挂等现象时有发生。各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批后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中,尚未真正实现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部分廉租房项目,是由政府实施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存在未批先用的现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中央投资建设项目,没有制止违法用地的强制执行权,不愿也不敢严格执法。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共建,地方政府以土地换投资,弥补地方配套资金的不足,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在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招拍挂上,缺乏可操作的办法和执法监管措施。所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执法监察,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加强实地巡查和执法监察,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操作、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规范用地管理秩序,做到保的准、顺、实、惠。
三:务实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1、国土资源部曾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加大计划落实情况检查监管力度。各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实行根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情况测算,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改变现行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测算、确定供地计划的做法,剔除使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部分用地,使供地计划与实际情况相符。即便是这样,还应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适时联合发改、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各主流新闻媒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采访报道活动,发挥社会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
2、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供地计划受建设投资规模、规划、建设时序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实际供地与计划安排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允许地方根据国家住房政策的调整、实际建设规模、时序等因素,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结构。比如:许多地方采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部分经营性商业等服务设施,大多属于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务设施,并难以按单宗地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实际情况,允许对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等服务设施用地,在严格规定有关条件前提下,实行土地面积分摊、协议出让供地。
3、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和考核制度。明确建设单位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管理,保证工程合理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违法肢解分包,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实施、计划执行、土地供应以及建设目标完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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