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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熟悉所得税的基本含义及基本要素;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该税种的各项优惠政策;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制三种类型: (1)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种的所得税制 (2)综合所得税制:对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所得按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制。 (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兼有分类和综合两类所得税制度性质的所得税制。 1、统一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为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我国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 。 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对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4、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通过实施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5、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统一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统一了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有利于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实行综合课征制 即对纳税人各项不同来源综合所得的总额征税。 2) 计税依据为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 即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收益额。 3)体现了区别对待,量能负担的原则 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缴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缴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缴税,体现了公平税负。 4)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N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收管辖权确定的三大原则: (1)属地原则:一国税法对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 (2)属人原则:一国税法对于本国居民具有约束力。(自然人居民和企业居民) (3)折中原则: 居民身份的确定: 注册成立地标准:如美国、瑞典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英国、 总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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