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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 国籍 一、居民与国籍 居民与国籍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管辖的关系 国籍问题的性质:不仅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上的重要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入籍(狭义的入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入籍;广义的入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入籍,如婚姻、收养、认知、领土转移、接受公职或因领土变更等) 2、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声明脱离、放弃)、非自愿丧失(剥夺、替代) 三、国籍冲突 1、积极冲突:原因和冲突的后果(国籍国对双重国籍人的管辖和保护发生冲突) 2、消极冲突:原因和冲突的后果(对国家和个人都不利) 四、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第一部成文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父系血统主义 80年国籍法:民主和平等、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一人一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对外国人的双重管辖 2、外国人的入境:是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一般各国都是在互惠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不得入境的人: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罪者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3、外国人入境后的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国际标准待遇 4、外国人的出境、驱逐和押解出境:只要履行了东道国法定的离境条件,就不能禁止其离境;离境的条件有四;驱逐和押解处境应注意的五点 5、外交保护:依据、条件、卡尔沃条款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1、引渡的定义: 2、国际公约中的可引渡罪名:灭绝种族、种族隔离、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劫持人质等 3、引渡的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籍人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引渡与控诉罪名一致(因各国刑法在犯罪类型的划分和罪名的表述方面的差异而产生问题)、死刑犯不引渡(赖昌星案) 4、引渡请求权冲突的处理规则:犯罪发生地国有优先权、最严重的犯罪发生地国有优先权 5、或引渡或起诉:针对可引渡的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对于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可引渡的犯罪在接到另一缔约国提出的有关引渡请求时的选择措施。对于不可引渡的犯罪,一般不应适用该原则,因为起诉也是一种国际司法合作。 6、庇护的含义 7、庇护的原则:庇护政治犯及致力于正义事业而受迫害的人 。 8、庇护的内容:不被引渡和驱逐、安居;不准利用庇护国领土从事危害他国安全的活动。 9、庇护的种类: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 典型案例——中西引渡协定 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按照中国的法律,条约生效还需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 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生效的引渡条约,是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国际合作方面的一次历史性突破。 根据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典型案例——赖昌星案 ?赖昌星于1999年以“旅游者”身份潜逃到加拿大后,一直试图申请加拿大难民资格并且提出“政治避难”的请求,但均遭加拿大移民当局和各级法院数次驳回,理由是赖昌星的请求“不可信”,并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即具有严重的经济刑事罪行,如走私、行贿等,且在加国还有从事地下洗钱活动的行为。 既然赖昌星的行为符合引渡的前提条件,为什么对他不适用这种国际法意义的引渡程序,而适用难民遣返程序呢?这主要因为,引渡的适用,除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家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而我国与加拿大并无引渡条约或协议,虽然国际上存在不以引渡条约或公约为前提的无条件引渡,但只适用劫机、毒品、洗钱等少数国际犯罪,一般犯罪并不在此列。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操作。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而刑事犯罪外逃人员,多是没有正当合法永久居留他国的权利和身份,为了取得所谓的居留国身份,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或者提出所谓的受到国籍所属国的“政治迫害”,而申请取得合法居留身份。由于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但与真正的引渡制度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它毕竟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及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国所犯的犯罪事实。因此,在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还存在许多障碍和困难的情况下,采用遣返等非刑事司法协助的措施,是比较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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