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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还是一种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外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当代各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近代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外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 当代各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作为一种原则,把它主要交由刑事诉讼程序附带予以解决。(法国、德国、前苏联) 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单独程序予以解决。(英国) 把它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美国和日本)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 是惩罚犯罪的一个有力手段 有利于正确执行我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有利于保证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侵害民事原告人权益的是犯罪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犯罪受到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自然人 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人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存在不同见解 关于保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 必须是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赔偿责任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只有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了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后,后者才能成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刑事被告人本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过失犯罪而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当有完全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法定民事诉讼被告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定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新问题 1、侵犯财产型案件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2、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精神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定赔偿范围 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被害人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必然遭受的损失 侵犯财产型案件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看法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刑事、民事案件合并处理的原则 简化诉讼程序的原则 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及时审理的原则 实事求是确定赔偿的原则 着重调解的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 人民法院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先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 审理时,合理协调两种程序,本着“先刑后民”、减少重复劳动的原则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80、181条的规定 * 《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 我国历史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唐律疏议》 《尚书?舜典》 早在《尚书?舜典》中就有“金作赎刑”的记载 唐律将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了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局限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范围内 观点二:追缴赃款、赃物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职权行为,即使属于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也无法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畴 观点一: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失去的财物,也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 笔者观点: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可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害人因财产型犯罪受到的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观点一:赔偿的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间接的损失不能赔偿 观点二: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赔偿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可以提起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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