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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
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 本章概要:本章首先描述了国际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然后重点讲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的作用。最后讲解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域名保护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国外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学习和理解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域名保护法。 3、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点。 4、学习并掌握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的人类思想和行为活动的延伸,它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很多的,如电子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以电子签名为核心的电子支付的确认问题、交互网络中网民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及知识产权的网上保护问题。为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也需要相应的立法。 1.电子商务早期立法 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ANSI/ASC/X12标准。 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DI)。 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 1993年10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26届会议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EDI法律基础。 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1996年6月联合国国家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多次集体讨论后制定的,意在向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尤其是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 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围绕信息技术的谈判,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 ①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② 《信息技术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止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③ 《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在WTO历史上一年之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绝无仅有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发展扫除了不少障碍。 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998年1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了三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1997年欧盟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欧盟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相继颁布了《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欧盟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指南》、《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制定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3.主要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1994年1月,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7年7月1日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 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现在已经被大多数州批准生效。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采纳。联邦议会于1999年制定颁布了《全球和全国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开展的比较晚,前期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主要有《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18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 第一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字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第二,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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