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土地利用管理第5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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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土地利用管理第5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管理常用网址 /GuotuPortal/appmanager/guotu/index国土资源部 /中国地籍网 /中国土地网 /bbs/index.php土地整理网 /index.php金土地社区 /index.jsp土地勘测规划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 确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过程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农田的规划 (2)基本农田的划定 (3)基本农田的保护 (4) 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 (三)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是针对基本农田的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在实地确定界线,并落实保护标志位置,进行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的登记、统计,制定实施基本农田面积动态管理措施的过程。  1、基本农田的范围划定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 蔬菜生产基地;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此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定数量、定面积、定标志、定质量、定责任、定措施。 正确确定划定指标: (1) 农产品需求法 (2) 建设用地预留法 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和位置 确定基本农田的质量 设定必要的标志 确定保护责任 确定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措施 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主要是根据确定的划定指标得来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根据预测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及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规划图,到实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界线。 定界主要以河流、道路、永久性独立地物等为标志,实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界线,同时勾绘出村界、现有居民点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界线。若无参照物,野外难以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的,则需用仪器补测确定。 在划区定界时,要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四)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责任书中应明确当期的保护责任人。 2、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除缴纳税费外,还须补充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新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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