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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PPT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各个国家对发明下了不同的定义,虽然其各不相同,却也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将发明定义为: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该法还对其中的“制法”作出了解释,是指制作的技艺或者方法,包括对已知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成或者材料的新用途。在日本《专利法》中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进行技术构思的高度创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1979)中认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将发明定义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见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凭借智力创造活动而做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二、发明的特点 作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具有以下特点: (一)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是发明创造人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的应用。如果仅仅是针对自然规律本身,则不能成为发明。 (二)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新性是发明的本质特征。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无论是独立的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所作出的改进,与现有技术比较必均须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 (三)发明也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才能完成的。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操作工艺或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另外,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发现也不能称其为发明,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的结果。 (四)发明是一种非常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应该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实施,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且具有可重复性。 (五)发明还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发明的种类 (一)以最终的物质表现不同,可以将发明区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二种类型。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类的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各种产品。这些产品是依赖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得以产生的,以前在自然界中从未出现过。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物品(例如机械、器具、装置和设施等)的发明;材料物品中(化学物质和组成物等)的发明;用于特定用途的物品的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将一物质改变为另一物质的方法或手段,但是那些与利用与自然规律无关,纯粹是抽象思维的方法,例如某种加密方法、智力活动的方法等等,均不能称其为方法发明。另外,方法发明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制造方法、通讯方法等。我国1985年的制定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只涉及其方法本身,并不延及到利用该方法所制造的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已经将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到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方法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以发明的创造性程度的不同,发明还可以分为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全新发明是一种首创的、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改进发明是指人们对已有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方案。这种发明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新的产品或新的方法的创造,而是对已有的产品和方法的重大改进;它尽管带给了原有的产品和方法以新的特性,新的部分质变,但对原有的产品和方法并未实现根本的突破。值得一提的是,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相并列的独立的发明类型,它们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发明均属于改进发明。 (三)以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发明可以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单独完成的发明。对于这类发明,发明人一人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发明。对这类发明,所有的共同发明人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由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共同发明进行处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对其申请专利,其他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申请专利。当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各共有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一方愿意放弃其专利申请权,其他共有方则可共同申请,在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的一方仍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四)以发明的权利归属为标准,可以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该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务发明以外的所有发明,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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