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增强延边州各基层法院的公信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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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增强延边州各基层法院的公信力.doc

多管齐下增强延边州各基层法院的公信力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近年来,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本文通过对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的信任与尊重的社会心理,以及对法院司法认同和信仰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法院作一下分析研究。为此,笔者通过对延边州各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我州现阶段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低下的根本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从而找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当前我州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大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州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断得到增强是客观的事实和趋势,诉讼范围的多样化和诉讼案件的增多,就从客观上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和公正性增强。但是,当前我州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主要表现为:   1.群众“信访不信法”或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现象较普遍   老百姓普遍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或诉讼也是审判效率低下。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不仅效率高,又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尤其是对地方基层法院的裁判很不认同,表现出了其对司法的不满。很多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并不信任法官对法律实体和程序的释明,而是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有权”的人干预,托人情、找关系,这是我州现阶段的实情,也是中国基层法院的实情。一些法官又面对“得罪不起”的各种关系无所适从,以致于不敢对一个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定性判决。这影响了应中立思维的法官心理,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的不信任。   2.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   最近几年来,我州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导致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这些腐败现象虽然是极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且,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多,导致对司法公信力的期待越来越高。他们不仅期望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不仅期望司法公正廉洁,还要求司法文明高效;不仅期望诉讼便民利民,还要求法官亲和热情。   3.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在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导致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较少。具体表现为:一是上诉和申诉案件居高难下。从当事人上诉和申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基层法院裁判不公,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最普遍的心态是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表示怀疑。这说明我州的基层法院,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二是表现为最高法院指标体系中公正指标项的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较多。2011年1-12月全州各基层法院来说各种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案数是8500件,上诉改判210件,上诉发回179件,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为2.25%。其中民事一审判决发改率为2.68%。虽然造成发改的原因较多,但主要理由是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或上下两级法院认识不一,也是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相关数字也足以说明民事审判公信力比行政及刑事低下,不管什么样的理由发改数量多,足以使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不信任。   4.外部舆论,使司法形象大打折扣   现在很多当事人习惯诉前去网上查询有关类似案件的情况或找律师咨询,这是好现象。但是不发达地区有资质的律师甚少,律师职业水平又不高,律师《承诺零风险》的现象比比皆是。一旦法院的判决与“承诺”未兑现,律师就推卸到法官的责任,导致当事人产生案件的成功就是律师的功劳,案件的失败就是法官造成的错觉。甚至一旦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预想不一致,有些人则会在论坛中根据自己的观点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后,对法院、法官进行恶意中伤。在法院司法透明度、公开性不高的情况下,许多的“听众”会在根本不熟悉案情的情况下同情诉苦、控告的当事人,声讨法院司法不公。如此现象不断积累、重复出现,就会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极大的降低,总是怀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存在着腐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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