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车祸新闻略论车祸新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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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车祸新闻略论车祸新闻

略论车祸新闻 前言 车祸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紧迫性等特点,车祸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时甚至有较大的政治影响。美国新闻学者比尔·伯尼就说过:“对新闻媒介来说,最有市场价值的是交通失事、水灾、火灾、地震。” 从媒介审判上看,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使媒体的监督功能受到广泛的运用,一些车祸案件尚未审判,媒体预先定罪,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令人堪忧。客观的媒体监督弘扬了社会正义,维护了司法公正,值得称道;而媒体的缺失容易导致监督的盲区可能演变成媒体审判?,妨碍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对车祸新闻进行客观报道是媒体关键所在。 从新闻专业主义上看,它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专业主义的最核心思想是要以独立的身份、负责的态度,用客观优秀的新闻为广大受众服务,对车祸新闻的报道无疑是检验新闻专业主义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车祸的突发性、破坏性、不确定性、紧迫性使得公众对于灾难的信息非常渴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报道车祸,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消除公众对于信息不充分而产生的恐惧感,铲除流言、谣言散步的土壤,并以高度的责任感从宏观到微观为广大人民服务是媒体面临的巨大挑战。 车祸新闻往往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而车祸的新闻价值非常高。因此,在当今车祸事故倍受关注、新闻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趋势下,深入研究车祸新闻的报道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车祸新闻与媒体审判 (一)何谓“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也称“媒介审判”。即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错位或越位地通过带有倾向性的报道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影响司法独立审判。[1] “媒体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它对于建设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概括来说,“媒体审判”对社会的负面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另一方面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诉累之中。[2]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和进程,同时也折射出媒体的伦理道德的丧失。 (二)“媒体审判“案例研究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富二代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后这位富二代表现轻松,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无独有偶,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两名女生,但司机并未停车相反还去女生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但该男子却高喊“我爸是李刚!”后经记者了解,两位被撞女生一死一重伤,而男子所叫嚣的父亲李刚则为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1997年8月24日晚9时许,河南郑州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倒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苏磊被撞到车前挡风玻璃上跌落在地,苏东海被卷入车底拖行了1500米,直到路过的警察和出租车司机发现后才将轿车强行拦截。苏东海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苏磊送到省人民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死亡;更有腾迅网发布浙江武义副县长驾车撞死人事件,仅24小时就有网民评论4507条,其中“典型的公车私用!肯定是醉酒驾车。立即枪决!”的评论得到456人赞同。 这些交通事故,媒体一轮一轮的进行报道,使社会对其案件极其关注,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在接下来的审讯期间,全国各地的媒体也蜂拥而至,对案件的来龙去脉、社会影响、案件意义等进行深入报道。有评论认为,媒体在报道后借着民意包围,在不知不觉中“越位”了。比如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使社会出现舆论的重大导向和倾向性。正如如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尚未审判,媒体持续跟进,民众热情空前高涨:不仅肇事者本人被口诛笔伐,罪名被讨论定性,连“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引出的“李刚”也被人肉收索,其照片、职务、房产及其他相关情况均曝于公众的视野中。张金柱案在法院尚未做出一审判决前,新闻媒体便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声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金柱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死在记者手里”。 这些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刻反思。 (三)“媒体审判”的形成原因 1、司法缺位 。一些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在某些情况下其效率和公平往往对公众产生疑虑,当司法的公正形象被司法的腐败所造成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大大损害时,就导致了公众希望媒体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救济司法缺失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非新闻舆论莫属。 2、新闻界越位 。新闻界越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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