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课件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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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课件幻灯片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 [案例导入] 中国建设部召开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交流会。会议对严重违背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出让风景名胜区管理权、规划建设权等4起案件进行了通报。 一是对河南嵩山风景名胜区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查处。 二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建设部对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经营和管理,出让期限为50年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和纠正。 三是督促云南省建设厅对《无极》剧组在云南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千湖山碧古天池景区破坏资源的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将对厦门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万石植物园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   缙云山风景名胜区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  四面山风景名胜区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1·管理原则: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 2·管理部门:(1)风景名胜监管体制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3·法定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 (1)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2)自觉履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行使制止 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权利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的立法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并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一)规划的阶段: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 (1)风景资源评估 (2)生态资源保护措施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开发利用强度 (3)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4)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5)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6)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详细规划: 确定基础设施 旅游设施 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 布局与规模,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的编制主体: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规划的管理制度 1·公平竞争选择编制单位 2·公众参与制度 3·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三)法律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一)协离及补偿制度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 1·严格保护原则 2·保护机构及其职责 3·居民及游览者的义务 4·禁止活动的范围:在景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5·活动的审核审批:建设活动;从事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批准 6·信息管理系统 7·法律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2.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3.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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