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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股东及股东权利.
第十章 股东及股东权利 本章大纲 第一节 股东资格 第二节 股东名册 第三节 股东权利 假设去年您有1000美元,如果买了达美航空的股票,现还能剩下49美元; 如果买了AIG的股票,剩下约12美元; 如果买了房地美股票,剩下约2.5美元; 如果买1000美元的啤酒,喝光后再把易拉罐送去回收站,还能换回214美元! 据说是陆家嘴最近流行的段子: ?假设去年您有1000元,如果买了招商银行的股票,现还能剩下250元; 如果买了江西铜业的股票,剩下约166元; 如果买了中国船舶股票,剩下约120元; 如果买1000元的三鹿奶粉,喝光后再把空罐送回经销商,还能换回1000元!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的限制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一、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欲成为股东,必须首先具有股东资格。 二、获取股东资格,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经济权利的一个具体形式(强调平等)。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三、股东资格的限制 出于维护经济安全及正常投资秩序的考虑,一些特定群体的股东资格受到限制。 (一)公权机关(政府部门、公检法等不能成为发起人股东) (二)证券市场监管人员及市场从业人员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发起人资格 (四)不具有本国境内住所的外国人的发起人资格 (五)公司成为自身股东的资格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身份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投资者基于其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而取得股东资格。 1.公司设立发行 2.公司增资发行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基于出资之外的合法事由取得而股东地位。 1.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第186条的规定。 举例:(1)张三,股权转移。(2)用于社会公益。 2.继承。 (1)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继承法。 3.受让。有偿合同行为。另外讲述。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 1.实质要件:投资者向公司出资或具有其他合法取得出资份额或股权的事由。 其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其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 2.形式要件: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第一节 股东资格 (二)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原则 1.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交付股票。 (1)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2)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第一节 股东资格 2. 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 (1)对内:有权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 (2)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一节 股东资格 3. 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对内: (1)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 (2)公司不得以没有登记或者没有变更登记为由对抗股东。 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节 股东资格 4.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对股东姓名进行了记载,但股东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存在瑕疵。 举例:(课堂讲授) 第一节 股东资格 5.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实际继受人并不相符。 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形包括两类: 其一,隐名股东。 其二,盗名股东。出资人以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虚拟人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第一节 股东资格 其一,隐名股东问题 (一) “相对隐名”: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 (1)对外:外部――对债权人而言,股东身份统一以工商登记为准(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以维护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对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股东名册有更高的效力,公司和股东不能对原始记载反悔,工商未登记但股东名册有记载的股东,对内有权主张股东权利。 (二)“绝对隐名”:隐名股东的确权纠纷 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只有出资证明书,可作内部债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隐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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