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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法规 4.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述 提倡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方式 4.2 招标投标法规 4.2.2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 4.2.3 开标、评标和中标4.2.3.1 开标 4.3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范围、进度与质量、设计阶段的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双方责任; (5)违约责任; (6)其他约定条款。 1 发包人的主要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是指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期限以及应承担的准备工作和服务项目。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在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发包人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开展。 (4)发包人应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并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5)发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通知承担有关设计的单位参加。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给付勘察、设计费用。 (7) 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方交付定金。勘察设计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设计费的20%。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8) 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9) 合同中含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条款的,发包人应承担设计文件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责任。 勘察、设计人责任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 (3)明确合理使用的年限。 (4)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有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与补充。 (5)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 (6)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工程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若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2)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时,发包人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给付费用。 (3)勘察、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发包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按量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2.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 (2)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的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多少按双方协商好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3)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 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监理的范围与内容; (2)业主方的权利与义务; (3)监理方的权利与义务 (4)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办法; (5)双方责任; (6)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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