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相关制度病案室相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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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相关制度病案室相关制度

病案室管理流程 病案质量是指病案在形成过程中的各项内容、形式符合标准、规范和要求,并与医疗过程和医疗质量相一致的程度。医院应成立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质控、质检小组,以上组织在业务院长的领导下,在医务处(科)的直接负责下依照相关的法律、规章、规范开展对全院病案质量的检查和管理工作。为了提高病案的终末质量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实行“病案质量三级管理制度”。 一级管理: 病房(专科)主治医师(质控医师)应认真检查每份出院病案,对病案的书写格式、内容、病程记录中的分析、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断名称、诊疗计划、各项重要的辅助检查、医嘱单等全部进行检查、评估。主任检查并审签出院病案,对疑难危重病例、重大手术病例、死亡病例以及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加以重点检查,每份经主任审签的病案都应为甲级病案。病房(科)护士长应认真检查每份病案中与护理有关的各种记录。 二级管理: 病案科(室)质控人员每天检查已出院病案,及时将缺漏项目、错误事项等不足之处反馈给临床医师,限时在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纠正、修补。病案科(室)质控人员的比例和组成必须规范和合理,质控小组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的医师参加。 三级管理: 医务处(科)负责定期组织病案质量检查组,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一定数量的在院病案、出院病案和门诊病案。对在院病案和门诊病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出院病案进行评价。及时归纳、总结本院病案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三级管理的形式,使本院的病案质量达到或超过部颁要求。 建立相应的病案质量评查、奖惩制度。对病案质量检查组的检查结果要全院公示并进行奖惩,定期进行考评、总结。医护人员的病案质量要作为评定奖金等级、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建立临床医护人员和病案管理、质控人员的培训制度。对新来院的医护人员、进修生、实习生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岗前病案书写培训。上级医师及带教老师必须严格审签以上人员书写的病案。 病案室存档管理制度 病案科在病案科(室)(科长)主任领导下,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进行有序的整理、保管工作。出院病案按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中所规定的排列次序逐页排序整理、装订成册,在完成编页、编码、索引、病案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医生修补、计算机录入后,放入病案袋。按住院号顺序依次存档。病案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不得遗失或随意取消病案。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院病案保存至少30年。 病案复印制度 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并提供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及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由医教科统一审批,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医务科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未经医教科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5.复印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的内容有: (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3)体温单(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资料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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