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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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本章知识体系: 中心点:自然人; 1、权利能力的起止; 2、权力能力的认定; 3、住所; 第十章: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相关概念辨析: 1、人 2、公民 3、自然人: “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书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区别: (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 (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 (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第一,法定性; ◆第二,稳定性; ◆第三,平等性; ◆第四,统一性; ◆第五,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如何认定出生 (三)如何认定死亡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 断带说 独立呼吸说 受孕说 着床说 父亲承认说 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我国实际上是独立呼吸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出生的时间: ——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时间——表明生命已经存在的时间。 ——出生时间的具体认定:采用以户籍证明为准的原则,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如果当事人对出生的时间产生异议,应当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认定。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据? ◆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问题: (1)概括承认; (2)特别承认; (3)不承认。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死亡时间的具体认定 ——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查明的实际死亡时间认定。 ——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查明死亡先后时间,采用推定死亡时间的办法来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 假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否则则相反。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如病故、被人杀害、意外事故致死等。自然死亡也采用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2、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死者权利保护说 亲属利益保护说 家庭利益保护说 人身权益继承说 法益保护说 延伸利益保护说 1.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 B ) A.取得民事权利 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C.从事民事活动 D.享有民事权益 举例 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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