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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讲座 法律法规考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法律法规考试重在考察报考人员对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法规考试所占分值 三十五分 考试形式 笔试 闭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 读 一、《教育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 。 三、《教育法》实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教育法》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五、《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教育法》的内容报括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 六、我国教育的性质是什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什么说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其一,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其二,我国教育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证。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七、我国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九、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十、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 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十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通俗地说,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 (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瞒真象,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的;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 (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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