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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在规避寻租行为的路径思考.doc

房地产管理在规避寻租行为的路径思考   摘 要:规避寻租行为的重点在于规范利益需求方的市场行为。但存在有创租(由利益供给方提供)的情况,想要规范寻租行为仍然是不可实现的。由此,这一逻辑思路也就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应在结合创租行为的情况下来理解寻租行为;且在当前寻租行为具有内生激励的推动。由此,如何规避寻租行为的发生也就应在二者同时规避下进行思考。   关键词:寻租;房地产管理;路径思考;规避   作为笔者所在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着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组织工作。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的同时,面临着如何提高工作效能的问题。不难理解,惟有在提高工作效能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履行规范该市场环境的职责。从各地所下发的文件中已经充分显示出,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增强中心公权力实现机制的坚强决心。   然而,在进行提高工作效能的制度安排时,还应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寻租行为。从本意上来理解寻租,其指利益需求方通过非竞争手段来获得利益供给方所提供的特权,从而获得比其它利益需求方更多的经济价值(差值)。可见,规避寻租行为的重点在于规范利益需求方的市场行为。但存在有创租(由利益供给方提供)的情况,想要规范寻租行为仍然是不可实现的。由此,这一逻辑思路也就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一、对寻租行为的解读   由于存在着经济利益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这就要求结合创租来解读寻租行为。为此,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创租行为   从中心在房地产项目审批中所处地位来看,其处于职能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开发商通过中心将一系列材料呈上,并由中心组织和最后审核。这样一来,便存在着实施创租行为的可能。那么这种创租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答案是肯定的。不难理解,因开发商的项目资金具有极高的机会成本,且加速资金周转将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中心可以在审批时间上进行控制,最终通过影响开发商的项目实施进度来影响他们的资金效益性。正是通过控制审批时间,就使得创租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被主管部门所察觉。   (二)寻租行为   这里的寻租行为自然是由开发商所实施的,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这种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市场回报率驱使。另外,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下的房地产开发商,还会因为同业竞争而主动实施寻租行为。根据中心所处的流程来看,他们寻租的目的在于加快项目审批速度(这是合理诉求);其手段则可以通过施加关系型影响力,以及物资利益回报来呈现。植根于我国社会人文环境下,前者一般不被认为是经济意义上的寻租,而后者则是典型的为获得非竞争性优势所进行的经济意义上的寻租。   (三)二者融合下的行为   正如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一样,若没有创租就无法使寻租行为获得真正实现;若没有寻租那么创租也就没有任何意义。然而,对于谁是因、谁是果的讨论显示是没有意义的。在行政审批垄断的现实状况下,中心必然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进而导致了寻租行为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更具备实施激励。反之,在中心主管部门的制度约束下,以及部门的权威式管理下,创租行为是能够被遏制在可控范围内的。   二、解读基础上的思考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解读,可以总结为:应在结合创租行为的情况下来理解寻租行为;且在当前寻租行为具有内生激励的推动。由此,如何规避寻租行为的发生也就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创租方面   目前在严格规范职能部门公权力实施行为的背景下,中心创租行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这仍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因此,这里假设中心存在创租的可能性,并以对审批时间的控制来实现。从而就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若将审批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寻租行为也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因为,开发商本身就要求加速审批程序。但是,在职能部门的层级机构下,因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中心仍可在组织和审批中通过隐藏工作信息,来获得上级部门对其时间控制弹性上的认可。   (二)寻租方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发商处于体制外范畴,而中心处于体制内范畴。做这样的比较在于,体制内范畴下的中心可以在上级政策导向下规范自身行为,而体制外的开发商则难以在强制力的基础上规范自己的行为。或者说,即使存在强制力,也因监督机制的缺乏而难以识别寻租行为的发生与否。这就意味着,需要在激励兼容原则下来建立起规避寻租行为的策略来。那么具体思路又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在同时规避创租行为的基础上来建构。   (三)二者规避方面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中心处于绝对的议价强势方,而且将长期保持这种地位。因此辨证的来看,如不存在创租行为(目前仍存在),那么寻租行为也就没有发生的必要。因此,在先易后难的问题解决思路下,应通过首先控制创租行为来规避寻租行为。不难看出,下文的路径构建也将基于这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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