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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下的农村土地问题初探.doc
新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下的农村土地问题初探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问题显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通过分析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的土地问题,诸如农村土地流转中介不规范,农地“非农化”,土地闲置现象突出等,探讨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途径,提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村庄规划,规范农村土地中介市场,加快农村土地确权,合理解决纠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利用;土地流转;土地闲置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036-02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因此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从中国革命的最早时期,“打土豪,分田土”,再到改革开放的“土地承包责任制”,近代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1]。土地问题不仅在革命时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目前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也同样是重要的问题。
一、新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问题产生的积极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此次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对提高农民收入、协调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土地要素的流动带动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是协调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正在急剧拉大,尤其是城乡差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已越过0.4代表的贫富两极分化这个警戒线[2]。中国收入分配研究中心2013年4月研究的一项调查显示,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半数来自城乡之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一方面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及公有产权坚持不变;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股份制合作经营模式,农民被赋予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有偿退出和继承权,探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渠道,充分发挥土地增值保值的作用。
中国现在实施的农村土地制度虽然保证了土地公有制,也带动了农民的一些积极性,但却没有稳定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显得十分浪费。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这是国家给农民下的一颗“定心丸”,有助于削弱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使农民形成长远的预期,从而放心地在土地上增投入、谋发展。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对土地没有实际支配权、处分权,导致农村土地利用乱象丛生,很多地区土地没有正规流转,而往往是自发性地在私底下进行。
二、农村土地的新问题
(一)中介游走于灰色地带,损害农民权益
随着新土地改革政策出台,农村出现了土地中介人这一职业。在网上输入“土地中介人”的此类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便可以看到这个群体的关于土地流转信息在很多贴吧、小组讨论,甚至新闻中。以前大部分的土地流转发生在同村或邻村之间,或由镇政府、村委会等牵线搭桥的介绍,不过也有一些头脑灵活、人脉熟络的人,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中间人。国土资源部地价所所长邹晓云表示:“市场上现在的土地中介,从本质上讲干的就是一种炒地皮的行为。”土地中介人在引导土地流转过程中因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在运作上管理不科学、缺乏监督机制,一旦发生土地流转纠纷便有可能因无人调节而引发更多社会问题,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农民权益[3]。
(二)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据农业部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约为2 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此次土地改革更加推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一方面使土地得到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粮食安全隐患。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过去一个多月,在河北农村地区就流转了数千亩土地。在河南有超过五千亩土地流转于合作社,而其中一半用于进行二次流转,并都用来种植梨树、山药等经济作物,种粮者屈指可数。如果工商企业大量租用农户承包的耕地进行“非农化”经营管理,合作社二次流转将农用地“非粮化”,将如何解决13亿中国人口的吃饭问题?
(三)土地闲置现象更加突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已成为普遍,留在农村富裕了的农民建新房不拆老房,导致“一户多宅”,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耕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等现象,一些地区出现了“空心村”。一部分钻政策空子的人,利用农民对政策信息不敏感,想在新的土地制度改革中赚一笔,建立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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