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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的形成与无体物概念的分解.doc

权利体系的形成与无体物概念的分解   【摘 要】古罗马时期“所有”概念的演化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当时并没有抽象出“权利”这一概念,而是以物中的“无体物”这一概念指代权利。随着权利体系的渐渐成熟,无体物概念与权利概念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本文对权利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在此过程中无体物概念的分解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权利体系;无体物;矛盾;分解   一、罗马法时期“所有”概念的演化   1.家父权。在罗马王政时期,社会中有四层政治结构:家庭、家族、部落、国家,家庭就是其中最基础的一环。在每个家庭中,家长是该家庭的最高统治者。他行使家庭内的一切权力。在罗马法中,家父权包括宗教权、行政权、司法权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力,这些权力的结合称之为家父权。家父权中家长对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看其表面和现代的所有权并无两样,但是,家父权的权源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所有权是基于私法意义上的人对物的绝对支配,而家父权是一种家长基于政治主权对于整个家庭事务绝对管辖的公法意义上的观念。虽然这种权利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但是,家父权在物的绝对支配权属性上,与所有权吻合。因此罗马人也就没有创造所有权概念,而是以这种家父权凌驾于所有之上。   2.地役权与人役权。家父权这样单一的权利结构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例如罗马人将土地分割,划为私人所有,但是土地本就是自然之物,一方利用土地必然需要他方给予支持以保证自己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于是罗马人从直观出发,将这种需要视为是一块土地对另一块土地役使的权利,并将这种需要状态称为地役权。随着物之利用多元化以及社会进步,罗马人对于他人物的使用已经不限于土地、目的也不限于为了更好的使用己物而使用他人之物。因此地役权的客体以及目的在实际生活当中都发生了扩展。其实本来这种自役地对他役地的需要抽象出来也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只是当时罗马人的权利观念尚未产生,而只能直观的认为是一块土地对另一块土地的需要。在法律关系中抛弃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显然不能正确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就这样,罗马人效仿地役权概念,将为一定物的需要而对他人物的役使替换为为一定人的需要而对他人物的役使,相应地,权利模式也从物对物的利用转换为人对物的利用。罗马人将这种权利称之为人役权。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人役权与地役权并列,产生了完整的役权概念。   3.家父权的消解。人役权观念的出现让人不仅可以使用自己的物,而且可以使用他人的物。就这样,人对他人物加以利用、支配的观念诞生了。这种观念是与家父权不相容的。首先,家父权是基于政治权威而享有的对物绝对控制的权力。其次,家父权是为自己的物的绝对支配权力,而地役权、人役权是支配他人物的权力。这样,一种新型的人物结构产生了。因为它的权源不是出自于家父权的这样一种主权观念,而是基于法律授权的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观念。这种支配权超出自身主权范围,其正当性唯有来源于国家或法律的授予,即,经法律授权而允许权利人对于他人物加以支配。家父权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力的体现,而地役权、人役权则是一种真正的法律权利,与现代物权权利模式有一致性。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到了共和国后期,家庭作为一级政治组织已经消解。因为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国家政权越来越倾向于直接控制国民,逐步地消解、剔除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各级组织,以建立中央集权。因此家父不再享有绝对的主权。其次,家属们也逐渐享有了财产的支配权。这些变化都使得罗马人需要变革自己的所有权观念。而地役权、人役权中的人物权利模式正好能解释这一变化。“物权是用来调整人和物的关系的。最初,人们诉讼以及交易的中心是物,而非物上的权利。随着对物使用、收益的充分保护,对于类似于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地役权中的通行权),也给予了对物诉讼的保护,开始,和其他原始社会一样,罗马人凭着朴素的唯物观将此权利也视为一种物,一种无体物。”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   1.无体物概念的出现。随着家父权观念的消解以及家庭作为一级政治组织的权力形式的瓦解,私人占有物开始普遍起来。然而在当时,所有权观念尚且没有从这种占有中抽象出来,权利概念更是无从谈起。当时的大法学家盖尤斯为了阐述清楚物以及与物关系密切但是又不是物的概念,例如前文谈到的地役权和人役权,而将所有除了有具体形体以外的物的概念统称为无体物。他将无体物界定为:“是不能触摸的、并存与ius中,例如遗产继承、用益、以任何形式缔结的债。遗产中是否包含有体物,从土地上活的的孳息是否是有体的,根据某项债而应向我们支付的物是否通常是有体的(例如土地、人或者钱款),这些都无关紧要;实际上,继承、用益和债本身都是无形的。城市土地和乡村土地的地役权属于无体物。”   2.无体物概念出现的原因与合理性。在盖尤斯的著作《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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