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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交易中第三人权利的法律保护.doc
档案资料交易中第三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 要 档案资料的所有者与档案资料信息涉及者往往并不同一,档案资料的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中收益、处分权能的交易权时,档案资料的所有权与档案资料信息涉及者,即第三人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就可能会冲突,造成第三人的权利损害,第三人维护合法权益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合法途径救济。
关键词 档案资料 交易 第三人权利
作者简介:阮正贤,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教师,法学研究生学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90-02
一、档案资料信息的所有权
(一)档案资料信息的含义
在《档案法》中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根据《档案法》的这一规定,形成档案的活动中,参与者包含了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档案的活动列举出了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有学者将在《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里“个人所有的档案”解释为:“个人所有的档案是指私营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继承、赠送,或一个家庭(不多于三代人)或一个家族(不少于四代人)的全体成员,在各类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私人档案。”①从这一解释看,个人档案的范围很宽泛,一是活动的范围扩宽到各类社会活动,二是没有要求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还有学者提出民生档案和公民档案的概念。民生档案指内容涉及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吃饭、穿衣、居住、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的档案,包括政府民生政策、公民个人信息等;公民档案,是关于记载公民个人有关信息、与公民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档案。如个人升学档案,医疗档案,人事档案,婚姻档案等。
从《档案法》对档案含义的规定、学者对个人档案的解释以及对公民档案和民生档案的提法看,无论哪一种说法,档案应包含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因此,档案里的记录都有可能涉及个人或者是法人,并且对档案的处理有可能会给被涉及的个人或者是法人带来一定影响。这种影响有可能是积极的,更有可能是消极的。
(二)档案资料信息的所有权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档案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和国家所有,从立法上肯定了档案所有权的存在。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既然存在档案的所有权,那么档案的所有人就当然享有对其所有的档案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档案所有权具有特殊性,与一般物的所有权不同,档案所有权所指向的客体,除了所有人占有的实体物本身外,更侧重于实体物里面所包含的涉及各种记录的信息。档案所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其行为不仅及于档案的实体物,也及于实体物里面所包含的涉及各种记录的信息。如同前文所述,档案记录的处理有可能会给被涉及的个人或者是法人带来影响,即是说,档案所有权的行使,攸关档案信息涉及者的权利。当档案的所有人和档案记录涉及者的权利人不同一时,二项权能之间,就可能产生矛盾冲突。
二、档案资料信息的交易
(一)交易的内容
交易是双方之间的等价交换行为。档案资料信息的交易就是交易双方之间对档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的等价有偿交易。在《档案法》里,对档案的交易使用了“征购”和“出卖”的规定。档案资料信息的交易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就出让档案资料信息所有权的一方而言,其让渡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获取收益,就是其行使档案所有权的处分(这里为法律上的处分)和收益权能的具体表现;就购买方而言,其让渡货币或其他等价有偿物的权利,获得档案的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因此,可以看出,档案资料信息交易的内容就是档案资料信息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了转移,而发生这种转移以等价有偿作为条件。
(二)交易与其他移转、公布、利用的关系
在《档案法》中,还规定了档案的其他移转方式,包括档案的继承、赠与、寄存。继承和赠与交易一样,档案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与交易不一样的是,这里的所有权转移是不以等价有偿作为条件的;寄存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是发生了事实占有关系的转移,也不以等价有偿作为转移的条件。因为交易与继承、赠与、寄存的这些法律关系不同,决定了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交易双方对档案资料信息涉及者的义务不同。
《档案法实施办法》二十三条规定,公布是指通过特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本条还用七款列举了档案公布的具体形式,其中第六款还明确,“公开出售”为档案公布的具体形式。档案资料的交易与档案公布是性质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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