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财经法规复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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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复习材料 会计法律制度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确立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者的完整结合,构成了法治最基本的内容。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制度是指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一定的体系,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工作,是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考点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掌握线索:制定机关不同,名称不同)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手段和条件,而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是会计工作的根本目标,又是《会计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涵义: 第一,《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主管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注:“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适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第三,《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它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等。 会计行政法规(主要以条例的形式出现)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表述有变化)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以制度、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的制度,不能仅理解为制度的名称。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既是各个社会经济组织的各项会计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信息的依据,又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可以分为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要掌握基本准则的核心内容:财务会计的目标: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的基本假设;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以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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