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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培训讲义提纲
关于经济交往中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提纲)
今天是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体会。我们张董事长很重视法律工作和法律的学习,他经常教育我们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我们在办理公司的诉讼案的进程中,张董事长总是能作出明确的具体的指示。下面向大家汇报我在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
第一、法律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这是法的概念要回答的问题,也是法学理论最基本的问题。概括地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把握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法这一现象内在的、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也就是法的基本特征;其次要把握法这一现象与其他同类现象的区别与联系,尤其是要把握法与道德、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法有四大基本特征:其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他人,任何人都无法生存下去。所以就必然有一个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问题。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常常会发生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有一系列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人们之间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交往。恩格斯曾经从生产、分配和交换规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了论述,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注1)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注2)? 其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有多种,如习惯、教义、道德、政策、纪律等等,法律规范与它们不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普遍性和极大的权威。? 其三,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作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要在这样做时,人们“不但常常受到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显露)。”(注3)把毛主席指出的这一点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深入地调查研究。? 其四,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是法的后盾,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具有这种属性。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强制力是不显现的;对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来说,这种强制力就显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强制力,在法的施行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有人破坏法律构成犯罪时,就不能排除障碍,就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法是以国家强制力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它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按规定或认可的,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最终的后盾的。这是要注意有没有强制力不是法和其他的规范相区别的特点,一切规范都有强制力,只是强制的主体和手段不同,而且法的强制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条件。第三,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不一定要具有对应性。第五,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这一特征能够清晰地划分法与非法的范围,克服了诸如广义狭义等不科学的法的界限的划分方法(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责任为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但是,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往往有少量的程序规定;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责任和权利、义务。第二,要把程序法与诉讼法加以区别,例如,立法程序法、议事规则等是程序的规定,但不涉及诉讼问题。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年月日已经施行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注意收集一些证据有关债务方主体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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