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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通专业问题
2011年暖通专业问题
暖通空调部分
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施工图审查时,送审材料是否应包括全年动态负荷计算(包括土壤热平衡分析)?
答:从有关规范条文和设计要求来看,在设计中应计算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并对土壤作最小分析周期为一年的热平衡分析计算,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设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保证地源热泵系统的长期可靠运行。送审材料应根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10第3.2.2执行
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三选一,如三个专业均无设计条件,是否可审查通过。
答:当建筑物为甲类标准建筑时,应判断为不满足DGJ32/J96-2010第7.0.1条规定
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7章节如何掌握,如某市中心区的甲类商场建筑,无热水需求,无法利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如何审查。
答:应判断为不满足DGJ32/J96-2010第7.0.1条规定。该建筑可以设计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光诱导系统。
地埋管热泵系统设计前应有勘察及应用评估报告(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与普通建筑设计勘察地质报告在深度、内容上均不同,普通建筑设计勘察地质报告侧重于承载力等方面,深度也达不到地埋管换热系统要求) (DGJ32/TJ89-2009第4.2.1条、4.2.2条),热响应试验严格意义上不能替代地埋管热泵系统勘察,但实际工程却没有人做这方面的勘察,合适吗?
答: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与评估”的要求进行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及岩土热响应试验。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关于2万平米设全面中央空调的“甲类”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钻空子,条文说明对设全面中央空调还解释了很多,包括70%的面积。实际工程中,甲方为了节省造价往往不按甲类65%执行,而会选择:取消中央空调、设分体空调、或设中央空调的建筑面积小于建筑总面积的70%(这条在规范的条文说明里更是容易逃避,建筑总面积包含了从不设空调的地下汽车库不合理)等方法来回避。苏州市住建局苏住建节(2010)35号文还提出了严格执行甲类65%的要求,审查该如何把握?
答:目前,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就是这样规定,今后会出台更具操作性和实施性的细节条文来补充。苏州市内公共建筑节能审查按苏州市住建局苏住建节(2010)35号文执行
一甲类建筑(16层,35000平方米办公楼),无热水需求,采用市政热电联产的余热蒸汽解决空调问题,不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7.0.1条中关于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要求,审查时改如何处理?
答:热电联产应该不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审查时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七章的要求。
6万平方米甲类建筑设置中央空调,其中空调面积4.1万平方米,建筑节能按65%还是50%?
答:空调面积/建筑面积=68%,小于70%,可以按50%作节能设计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际工程中如:无热水需求不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用分体空调用地源热泵系统不现实、光伏发电现实中极少使用(即使偶然有设计遇到的问题也很多)等等。审查时该如何处理?如何执行才能符合该法第二十九条?
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执行
开发商建造的商业建筑中,四周临街部分的一、二层设计成对外销售的小商铺,中间为大型商场。在施工图审查时,因商业的业态尚未最后确定,因此,空调系统未设计,仅审查防排烟部分施工图。问:此时如何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3.1.1条划分建筑分类?四周临街部分的一、二层商铺,采用分体空调,商铺的面积,不能计算在设置中央空调的面积部分;也不能计算在不设中央空调的面积部分;该如何确定?空调面积的计算以及确定甲、乙类建筑,是否应由何专业完成?
答:送审图纸中不包括空调部分设计图纸,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不包括节能审查部分。从建筑行业管理要求来,今后设计中央空调系统,应根据规范要求重新确定建筑类型,在补充重大修改设计后重新报审。
办公建筑中,采用变风量(VAV)空调系统中,各办公室均安装1kw的电加热的再热装置,当一个变风量(VAV)空调系统全部为外区时,是否可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2-6条判断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4.4.2条:除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本题不是内外区合一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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