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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三级安教育培训(一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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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三级安教育培训(一级)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1、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 2、施工作业队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4、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登记表”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建立培训台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填写“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58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2006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只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在减少的。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安全生产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既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职业病防治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铁道部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四、《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法,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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