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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编
民 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一般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案例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 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 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案例2:某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的甲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甲银行以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纠纷能否用民法来调整?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民法的定义中包含了对民法调整的对象的描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概念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中所称的“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两大类财产: 一是有形财产,如土地; 二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主要有:①智慧财产,②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③劳动力。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及民法调整的民事财产关系的范围 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 ,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以下两类财产关系:①物质财产占有关系。②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商品交换关系。②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③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④遗产继承关系。⑤扶养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是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的总称。因此,人身关系也就包括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关系。 (一)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二)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的法律资格。 2、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3、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 1、要求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的竞争。 2、要求民事主体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其义务,实现自己的承诺。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要求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 从立法目的看,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平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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