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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总站编写内容)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术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施工企业的试验室(或部门)根据企业施工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对进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试验活动,也包括对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的活动。监理企业的监利平行检验属于企业试验活动范畴。企业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施工(或产品)服务,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实施的平行检验,作为监理的一种手段,仅限于项目监理活动中。
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抽样检测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委托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
2.2 取样员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见证人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基本规定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
3.3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3.4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5 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
3.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7 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都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3.8 检测机构应使用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必须采用经过鉴定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软件中自动生成。其他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
3.9 检测机构应按季度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
3.10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授权的审核人员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1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3.12 企业试验活动程序应按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试验结果对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试验资料应按工程建档保存,报告的审查签发可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管理模式进行。
3.13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检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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