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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征求意见二稿)
1、总则
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2.2 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4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
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
2.5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6 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7 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2.8 委托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9 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10 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11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
2.12 取样员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2.13 见证人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14 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15检测争议
检测争议是指不同检测机构之间或检测机构与非检测机构之间就同一检测对象的检测结果差异产生的争议,包括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16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活动,目的是了解检测活动的真实情况。
2.17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是指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机构自身及机构之间检测结果准确性、可比性的验证活动。
3、基本规定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中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建设部141号令)附件一的检测项目。
3.3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以及获得的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省检测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3.4 检测机构不得与下述单位有隶属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不应承检与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检测业务。
3.5 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
3.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7 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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