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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 概述
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
(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
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通常用词规则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国际上,企业标准往往是最严格的标准。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整体水平暂时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并不象我国目前这样拥有4级标准。他们多数只有两级,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情况,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最严格的标准应该是企业标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将积极改进和完善,努力向国际先进标准靠近。
(一)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
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简单讲,因为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关键。我们在讲述质量事故案例的时候曾经分析过,尽管各种质量事故都有各自的原因和理由,但几乎所有质量事故都有一个共同点: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去做。违反了强制性标准,也就违反了工程建设最根本的要求,质量当然就无从谈起。
前面已经讲到:在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质量管理条例》中,多达7次提到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由此可见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重视。为了从根本上抓好质量,建设部把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当前抓工程质量的中心工作。但是,过去一直以来,强制性标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就有四、五千条。而且,一直沿用的强制性标准中,并非每一条都是强制性要求,其中有相当数量含有“宜”、“可”等内容的非强制性条款。在实际使用中,如此大量的条款,执行和查找都不太方便。因此,有必要将其中必须执行的最重要的强制性条款抽出来,加以强调和落实。基于这一思路,建设部专门颁发了通知,并在2000年4月,组织了一百多位专家,日夜连续奋战近一个月,编撰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为了以后修改补充方便,采用活页印刷装订,印刷与装订格式与国际惯例接轨,该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5月31日,建设部主要领导,参加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部长俞正声作了重要讲话。由上述可知,《强制性条文》是按照一定的要求,从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卞中摘录出来的重要条款。编制《强制性条文》的目的,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的可操作问题;二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建设部于2000年8月25日颁发了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作为“规章”,81号部令对实施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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