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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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索 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基本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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