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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42
第四\五章 秦汉朝的法律制度 授课教师:刘建明 第一节 秦朝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鞅、韩非的“垂法而治”的“法治”理论是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的法治思想的继续和发展。《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秦朝统治者的法治主张中,特别强调要维护极端的君主专制,皇帝要“独制天下”实以独裁。李斯:“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在立法上,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其出言行令皆具有法律效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商鞅:以刑治则民畏,民畏则无奸。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韩非: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 秦统治者实行轻罪重罚,迫使人民不敢反抗,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第二节 秦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秦朝的立法概况 1:主要立法活动 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是起,商鞅便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了施行于全国的《秦律》。《秦律》已失传,当今对秦律的研究主要来自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 秦律令其他还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等。 (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 (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1:、立法活动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1:汉朝主要立法活动 (一) 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第三节 秦朝刑事法律的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二: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谋反罪:对皇权和中央集权危害最严重的犯罪.“自古以来,操国事不道,如繆、不韦者籍其六。” 2:以古非今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知不举者与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二)刑罚种类 3:不敬:伤乘舆马,听命书不避席立。 4:违抗军令罪: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 5:投书罪: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鞠审谳之。 (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杀人罪(贼杀,谋杀,盗杀,擅杀),伤害罪, 三:刑罚种类 1:身体刑 黥。 (2) 劓。 (3) 斩左趾。 (4) 宫。 (5) 髡。 (6) 耐。 (7) 笞。 三:刑罚种类 2.劳役刑 (1) 城旦舂。 (2) 鬼薪、白粲。 (3)司寇。 3、其他刑罚 (1)隶臣妾。 (2) 侯。 (3) 赀戍,罚犯人戍边。 三:刑罚种类 (4)迁 (5)赀 赀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第四节、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汉代沿用了秦律中族刑连坐、自首减免、区分故意、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 1. 上请上请是指官吏、公侯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夺,并给以减免的制度。上请制度始于西汉,汉武帝以前是千石以上官吏犯罪先请,后来,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多,到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吏都享有这种特权 第五节 行政司法制度 一、行政制度 1:秦朝的行政制度及官员任用制度 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朗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吏、少府 地方设郡、县二级行政机关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诉讼的提起。 提起诉讼的形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官告,即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另一种是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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