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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9明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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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9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教学要求:讲清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明朝疆域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 第一节 明初的法制思想 一、(一)、刑乱国用重典。 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 (二)、法贵简严。 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 (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1.《大明律》   (1)制定过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①吴元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其定了基础。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体例特点:《大明律》共计7篇30卷460条。尽管《大明律》在内容上没有大的变化,但体例上顺应了明初废除宰相制度、提高六部地位的需要,在保持“名例第一”的前提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篇目结构。这样既有继承又有重大变化。保持名例第一,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律首,增强总则在律文中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同时将整个洪武朝所颁布实行的单行的诰、例、律等都附入大明律中,增强了律的实用性。同时还将服制图、八礼图、六脏图等置于律首,以贯彻礼法结合的治世思想。《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1)制定: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在“重典治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以弥补律的不足,与《大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大诰》具有刑事特别法性质。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 太祖一死,不久便被后人抛弃不用 (2)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明《大诰》与《明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带有特别刑事法律,其目的在于严惩臣民犯罪,以弥补《大明律》律文规定的不足。与《大明律》相比,它的变化主要有: (1)《大诰》在惩治盗贼犯罪与贪污挪用封建国家财产的犯罪上明显加重。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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