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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5-行政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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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5-行政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296号令)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455号令)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3号令) 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 12.《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 考试内容: 一、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三、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的: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 再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 1、空间的范围 2、时间的范围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三类企业: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高危物品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13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内生产条件。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一级发证。 2)一级上市公司:一级发证。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级发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有过必罚、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证的; (2) 发现企业未取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 发现取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条件不依法处理; (4) 接到规定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5) 在颁发、管理和监管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利益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建议、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 该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隐患险于明火”。 《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具体化为60种。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每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采矿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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