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耕地占用税政策解析耕地占用税政策解析
???耕地占用税政策解析一、新旧耕地占用税条例对比解析二、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及征管三、“金税三期”耕地占用税上线要求及流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背景及必要性(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二)修订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的要求(三)修订条例是加强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新旧耕地占用税条例解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内容及政策解析(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二)修订的具体内容一、新旧耕地占用税条例解析一是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原则上将每平方米税额提高了4倍。二是将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原条例中的一些减免规定,同时针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一档2元/平方米的低税额。四是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一、新旧耕地占用税条例解析此次修订,内容变动较多。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共删除4条,增加4条,总条数保持不变,条例的整体结构和内容都有所调整。现将主要修改变动情况逐条说明如下:1、新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原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有数字显示, 1982 年到 1986 年的 5 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 600 万亩。 1987 年耕地占用税条例实行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1987 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267 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条例实施前的一半, 1988 年减少为 244 万亩, 1989 年减少为 132 万亩。耕地占用税开征之初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调控作用显著。此次修订中,对原条例第一条做了部分文字修改,使表述更加准确。 2 、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 该条对征税对象作了解释性规定。从新条例整体来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本条规定的耕地,二是第十四条规定的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 《 全国土地分类 》 中对于“耕地”的表述为:“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修订中,删除了原条例该条第二款内容。主要考虑:按照我国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规定,不管该耕地是否撂荒,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之前,其土地性质都是耕地,没有必要再作规定。 3 、新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原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解析:该条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及范围。修订中,对原条例第三条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修改了部分文字,将原文中“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这样表述更为规范;二是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具体规定了纳税人范围。其中新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中所称“占用耕地建房”是指,不管是否用于农业生产,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细则和国税发[2007]1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为实际用地人。 4 、新条例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原条例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 一、新旧耕地占用税条例解析解析:该条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修订中,对原条例第四条做了部分文字修改,使表述更为准确。此外,国税发[2007]1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