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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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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职业经理人法律解读

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一定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企业经营权,并将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其长期职业的群体。随着企业的发展,投资者直接和完全的控制企业已经不太现实时,势必有一些投资者以外的善于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参与企业的管理,于是职业经理人应运而生。对现代企业而言,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许多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对双方的地位和关系并未形成正确认识,导致了各种纠纷的发生。明晰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辩析 (一) 关系定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职业经理人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企业由股东投资形成,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管理,而是全部或部分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从股东角度而言,可以利用职业经理人的专业技能使企业能更有效率的经营;而职业经理人则不用自己投资,依靠自己的管理能力取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相对高额的回报。 除了职务或报酬上的区别,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简单来说,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调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很明显也肯定了这一点。 有些企业中职业经理人也可能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多数情况下并不妨碍双方的定位。以上所谓所有者是针对企业投资者整体而言的,并非指投资者个人。职业经理人持有企业少量股权的,并不足以代表所有者利益,因此其主要角色定位仍是经营者。当然,在公司大股东兼任董事、经理等职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二) 关系的特殊性 尽管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还是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职业经理人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很多情况下代表企业的利益,如代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其角色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企业的代言人或委托人。从这个角度说,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的立场存在冲突。 其次,企业对职业经理往往实行特殊的薪酬、奖励制度,如年薪制、股票期权、营业收入提成等。这一点也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三) 对相互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相当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尝试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以改善管理模式,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仍在于对双方的关系没有理清。有的企业为了显示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将企业全盘相托,实际上是使企业资产的安全依赖于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很难说是明智之举。这种作法不可取之处在于忽视了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利益上的对立性。从理论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设想是一种理想结合,但现实中并不尽然。一方面职业经理人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一旦其权力失去约束,难免有损企业的利益。 另一种倾向则恰好相反,虽然迫于现实压力任用职业经理人,但同时设置诸多限制,令职业经理人处处掣肘,难以施展。这种作法往往令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企业的经营业绩自然也不会有很大起色。 正常的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首先应该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不是单纯的聘用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职业经理人属于企业投资者的委托人,这一点要求职业经理人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企业要想高效运作,其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大的自由权。过于限制职业经理人的权限实际上也有悖于聘用职业经理人的初衷。 二、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企业在聘用职业经理人时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进行明确。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招揽人才,往往口头许诺优厚条件,同时又没有对职业经理人的职责权利进行明确。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或双方意见不合时,往往因为企业不予兑现相应条件导致纠纷甚至侵权事件的发生。事实上,书面劳动合同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一种比较明确的方式固定化,消除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下产生的信任危机及其它负面影响。 (一) 工时与薪酬制度 企业对职业经理人一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这一点予以肯定。 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比较复杂,如年薪制或营业收入提成等方式运用比较多。对于年薪制,目前尚在探讨阶段,除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有相关政策外,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作法上也有较大区别。有的企业实行固定年薪制,实质上与一般薪酬制度并无区别,很难有激励作用。有些企业则对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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