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与品责任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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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品责任教材

东风公司党柯盛华 产品质量法简介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三十次常委会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 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做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举证责任、免责条件、赔偿范围、连带责任及诉讼时效等内容。 产品质量法章节 总则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损害赔偿 罚则 附则 立法宗旨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 §2 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无形产品如电、煤气,组装成最终产品的零部件、原材料一般不视为产品。) 未加工的天然产品不适用本法。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 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于本法。如农、林、渔、牧产品,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不受法律调整。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不适用于本法。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3 产品质量: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 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举证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对产品责任诉讼应负的举证责任。但一般要说明产品缺陷、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人能够证明法定的免责条件时,不承担责任。 因消费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说明供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出厂时应当检验; 工业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用户、消费者查询权、申诉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质量监督的权利。 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判断 §14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标识的规定 §15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例:有合格证的不合格产品 1990年8月,某供销社先后从省外某综合化工厂以460元/吨的价格购进多元素复混肥479.9吨,在所辖的各个分社以每吨520元的价格销售。10月24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接到举报后,派人到现场进行抽样,并送法定检验单位检验。结果表明,供销社经销的复混肥总养分含量为14.9%,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不合格品。供销社说自己经销的复混肥有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特殊产品包装要求 §16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生产者禁止性行为 §17-20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冒用质量标识 1990年6月,某县标准计量局在进行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从未获得过任何优质产品称号的某副食品厂生产的“蛋脆饼干”包装袋上赫然印有国家优质产品标志。调查表明,该副食品厂1989年12月订购了10万条印有“优质”标志的包装袋,1990年3月到货后即投入使用,至查获时止,共用去19000余条,库存8万余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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