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保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简称《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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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简称《指引》)的配套文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简称《守则》)。《守则》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是《指引》的具体化。《守则》共分十章,四十八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十章“附则”外,其余八章大致可以分为“执业准备”(第二章—第三章)、“执业过程”(第四章—第六章)和“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方面”(第七章—第九章)三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守则》的制定目的、规范对象以及主要原则。《守则》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代理在内的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条)。《守则》的规范对象与《指引》相同,包括“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两类人员(第二条)。前者一般称为“保险营销员”;后者可称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守则》第三条要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第——章“总则”还指出了《指引》对《守则》的指导意义。《守则》第一条把《指引》作为《守则》的制定依据之—,第四条引用了《指引》的7个道德原则: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 自觉维 护保险代理行业的信誉。”(守则)第五条强调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对所属机构的责任:“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忠减服务于所属机构,接受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害所属机构利益。” 为了将《守则》的要求落到实处,第十章“附则”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在本守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执 业 准 备 一、持证上岗与培训 《守则)第二章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提出了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的持证上岗与培训要求。 (—)参加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途径是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品行良好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但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人期限仍未届满的,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二)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第六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前,还应当取得有关单位根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载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所属机构名称、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等信息,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表所属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保险代理机构向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符合准予发放条件的本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由保险公司发放。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自愿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人员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保险公司审核,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后,才能取得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只有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拈》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三)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第七条、第八条) 岗前培训与持续教育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素质的重要保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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